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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长沙一级消防工程师考后资格复审公告

日期: 2020-04-03 12:04:34 作者: 王仕兰

2019年度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复审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关于做好湖南省2019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19〕16号)等有关考务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2019年度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对象有以下两类:

(一)2019年度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资格不通过的考生(见附件1)。

(二)2018年度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考生。

2018年度以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复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审核资料不再受理。

二、资格复审时间安排

(一)资格复审材料提交时间:3月17日-4月30日

(二)人社部门资格复审时间:5月1日-5月31日

(三)资格复审结果公示时间:6月30日前

三、资格复审材料提交方式

资格复审采取网络审核模式,资格复审材料通过长沙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查申报系统提交(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资格复审材料电子档须制作成照片或者pdf格式作为附件上传。

请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在首页点击进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查申报系统,具体网址如下:

http://www.cs12333.com/Online/introduction/technique.jsp

信息系统咨询电话:0731-84907869

四、资格复审材料清单

(一) 资格复审对象考全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3、学历证明材料。

(二)资格复审对象免一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3、学历证明材料;

4、免一科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其中资格考试报名表须考生本人在承诺签名处签名,并由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表格空白处签字。

五、资格复审材料相关要求

(一)资格考试报名表须考生本人在承诺签名处签名,由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表格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如资格考试报名表遗失,请考生按照模版(见附件4)打印后,自行填写报名表相关信息,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5)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当前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报的工作单位不同,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请在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中分单位进行说明,年限累计计算,并加盖现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三)学历证明材料有以下六类: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提供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免费在学信网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3、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4、中专学历证明

(1)2005年6月后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提供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查询认证结果页面。

(2)2005年6月前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提供省教育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特别提醒:未注册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门核验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提交资料包括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如毕业证与身份证名字、出生年月不符者,请出示户口本曾用名页面的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出具单位或部门公章,如无毕业生花名册可提供毕业生录取花名册)。

地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

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5、技工院校毕业证明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3)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6、党校毕业的,由党校出具学历证明。

?(四)免一科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六、资格审查要求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所有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

(一)单位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材料等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初审把关。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资格考试报名表》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二)人社部门资格复审

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资格复审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结合申报对象学历、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判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考试报名资格。对于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对象列入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对象列入不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哪里报名哪里资格复审”的原则进行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的,本年度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该考试考后资格复审时进行补审,如仍不按要求补审,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如申请人2017年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2018年未按要求审核,允许其2019年进行补审,2019年仍未补审将视为自动放弃。

2、2019年度长沙考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在线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名单见附件2),后续相关工作由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咨询电话:0731-82563172。

3、复审进度查询:申请人可登录专业技术审查申报系统查询审核进度。公示信息查询:登录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点击政务公开,进入通知公告查询资格复审公示结果。也可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资格复审公示结果。证书发放公告查询: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或长沙考试网查询证书发放公告,按公布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资格证书。

八、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咨询电话:0731-84907869

资格复审咨询电话:0731-84907978、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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